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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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襄阳弋圆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玉圣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武汉市诚达瑞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被告襄阳玉圣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襄阳弋圆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诚达瑞轮胎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300051/24188483)的票据金额人民币17620.75元; 二、被告襄阳富黄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被告襄阳玉圣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襄阳弋圆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诚达瑞轮胎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17620.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诚达瑞轮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襄阳玉圣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