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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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金额:8269.31(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使用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冻结期限为730。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