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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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桂平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桂平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40959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付)给***。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元(***已预交),由***负担48元,由广西桂平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元(广西桂平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378元,多出的122元由本院退回),由上诉人广西桂平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