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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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鳌支行 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华源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鳌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