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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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予以计算); 二、***在清林证字(20XX)第XXXXX8、XXXXX9号林权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的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766.00元,减半收取计2.38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