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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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成都天投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9%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应付股权转让款7843155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78431550元付清之日止,以投资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二、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成都川创投九鼎股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的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26%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应付股权转让款52900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5290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投资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三、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天投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罚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股权转让款78431550元付清之日止,以投资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 四、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川创投九鼎股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罚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股权转让款5290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投资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 五、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天投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六、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川创投九鼎股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七、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第六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成都天投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川创投九鼎股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410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航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航星舰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