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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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武汉欣华睿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裕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偃师天欣电动轿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4元,由被告辽宁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裕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偃师天欣电动轿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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