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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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新都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 山东鲁东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池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817号的土地(证号为:鲁(2018)潍坊市奎文区不动产权第0030962号)及位于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东方路以东的土地(证号为:潍国用(2006)第E041号)共两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817号新都金城1号楼602室、1号楼802室、1号楼1101室、1号楼1302室、1号楼1402室共计5套房产及位于潍坊高新区东方路5777号新都凯旋城6号楼1-102室、6号楼1-702室、6号楼1-802室、6号楼1-902室、6号楼1-1002室、6号楼1-1101室、6号楼1-1102室共计7套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潍坊银行东关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80×××52)、在潍坊银行北宫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80×××9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37×××73_1)、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池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9070107052842050007798,0)共计四处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东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16×××39)及在潍坊银行潍坊上城国际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80×××30)共计两处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潍坊开发区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21×××37CNY0)一处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