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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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561200元、复利11853.64元(计算至2019年8月8日)及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56120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9%计算); 二、被告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90元,由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