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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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清泉璟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6年9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三、***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二项债权,在2018年9月18日《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本息109430000元中的3000万元范围内,以其在北京市朝阳区户房产的价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清泉璟德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清泉璟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