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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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