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佳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襄城县韵达仓储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强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等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15936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32687.01元、护理费17760元、残疾赔偿金中的97179.2元、交通费1200元、住宿费139元等共计336126.13元。 三、被告济南佳辉公司赔偿原告***鉴定2900元,与其已垫付的141300元相互折抵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济南佳辉公司138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0元,减半收取计4360元,由原告***负担267元,被告济南佳辉公司负担4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