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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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4350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救援费1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鉴定评估费3000元。 上述第一至三项给付义务,共计4750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