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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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人民币20364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欧阳爱英赔付人民币348198.6元;被告***对其中34819.86元与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2元,其中,2489元由被告***负担;276元由被告***负担;1617元由被告***负担;7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