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合肥市润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89941.41元、利息20951.19元、罚息10887.83元、复利1455.83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8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之后复利以未清偿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标准顺延计算至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合肥市润石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0元,由被告***、***、***、***、合肥市润石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