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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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汉卿名**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于惠军、刘俊彧、于汉卿的银行存款227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隐匿、毁损。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如需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4405元,由申请人崔绍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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