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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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9)辽028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9276.58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合计110000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当赔偿给***的医疗费723.42元直接向***支付;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45869.38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合理经济损失20869.56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负担323元,***负担2825元,***负担1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元,由晓敏负担1622元,***负担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