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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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泰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泰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640.4元。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泰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9元),由被告***负担11元,原告惠州市泰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元。原、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由其负担的受理费39元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