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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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03执1617号 申请人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颖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鲁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鲁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0)吉010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潘鲁平于判决生效10内给付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819元、声控灯费112.50元(物业费计算区间2010年10月15日至2020年5月18日)及违约金78.63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潘鲁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85.13元,并将此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人,现执行案款已全部到位,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吉010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