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4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住***。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23920.74元及利息、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1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57384.56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37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