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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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 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义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款87516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6元,由被告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276元,原告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