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固废物处理中心工程款1917830.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3日起给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0.7%计付),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废旧灯管处理车间工程款3131807.62元及2019年4月30日前工程款的利息800000元,共计3931807.62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3131807.62元为本金并按月息0.7%另向原告支付后期工程款利息。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89元,保全费5000元,计65589元,由原告负担10542元;由二被告负担5504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