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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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41457.1元及利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利息2012.14元、复利63.88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3%计算);如被告***在2020年4月29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21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