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支行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11482.75元,复利293.96元;利息自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3%计算;2019年8月2日后的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94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3月16日后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94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金额至2019年8月1日不再随时间增加而增加;逾期利息不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