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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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0000.00元; 二、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00元)保险限额内,继续赔付54837.33元。 上述给付款项共计174837.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交案件受理费395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6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37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