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37807.77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6779.2元、罚息294.76元、复利130.51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个人房全通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如果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二项给付义务未按期履行,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花园××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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