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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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643.16元; 二、驳回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