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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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衢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舒元香、胡琦明因胡证学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84736.19元(已支付10000元); 二、被告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舒元香、胡琦明因胡证学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839.97元(已支付70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款项相抵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舒元香、胡琦明515576.16元,支付被告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59160.0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舒元香、胡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4元,减半收取计4577元,由原告舒元香、胡琦明负担169元,由被告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