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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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99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99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恒信业包装有限公司定作报酬915522.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按年月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四、驳回浙江恒信业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56元,由浙江恒信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956元,***负担1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6元,由浙江恒信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838元,***负担58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