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774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28元,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