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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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1506.06元(赔偿款打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衡水自强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95)。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计14650元(赔偿款打入原告***在中国民生银行衡水红旗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48)。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不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106元,原告***负担2元,被告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04元(因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故被告应交纳诉讼费打入原告***在中国民生银行衡水红旗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4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