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马某1车辆损失费、拖车吊装费、鉴定费等计69126.30元。

二、驳回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元及反诉费266元,由马某1负担920.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52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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