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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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 玉田县通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632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14156.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负担16元,由被告***负担57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