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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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4,777.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原告***负担1,1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2,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