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中赢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中赢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水电费3944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以39442.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每日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中赢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车置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