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金威铸造炉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扬州市金威铸造炉料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已预交),由***、扬州市金威铸造炉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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