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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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长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 扬州旻辉包装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旻辉包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长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货款84163.7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4163.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扬州旻辉包装厂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扬州旻辉包装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