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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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仙居县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443980.25元(款汇所附账号)。 二、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00元,扣除其应支付的29806.7元,差额70193.3元,由原告***在保险赔偿款中返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1369.5元,由被告***负担1134.5元,原告***负担235元。二次鉴定费392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