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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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涉讼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将涉案图片从涉案网站上删除。 二、被告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每案人民币2000元,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