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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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货物损失1100000元; 二、被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述款项11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种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