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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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宜昌旻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贤乐电工商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394131.14元,以及截止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83126.09元。 二、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贤乐电工商行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94131.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25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罚息。 三、在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贤乐电工商行不履行上述第一、二判项之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该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仍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仍有权向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贤乐电工商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贤乐电工商行负担1196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负担746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