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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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借款本金808457.94元,利息、罚息114966.5元,共计923424.44元;并以808457.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7.125%计付利息(最终金额以银行系统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 一审案件受理费651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已预交13034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