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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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所讼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所讼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9120.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725.5元,由原告***负担252.7元,由被告***负担4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