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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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透支本金133666.86元,并支付手续费13073元、利息及违约金5090.69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1月23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8500元; 三、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皖AG××××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