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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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淇尔生物药业(厦门)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和包装费共计17133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13381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安淇尔生物药业(厦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95元,由原告安淇尔生物药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488.40元,由被告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106.6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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