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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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0233.43元、利息7235.47元、罚息9427.92元、复利3078.61元,合计289975.43元,并以本金270233.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285%支付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