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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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祥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79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祥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55874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祥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74元,由原告负担148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负担731元,由被告***负担1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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