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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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7695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2348.6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26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9元,由被告***负担1177元,由原告***负担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