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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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凯为投资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共计3393467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73.39元,由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