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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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956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 负责人:王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审判长张战华 审判员马鸿莹 人民陪审员刘文凤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晓明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